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邱英桃
邱鳳梅
被 告 高林常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易字第12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邱英桃新臺幣(下同)55萬3 千元,被告應給付原告邱鳳梅23萬元。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 1033號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林常娥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 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