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0年度,43號
TPDM,100,審附民,43,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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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陳小萍
被 告 卓庭安
上列被告卓庭安因本院民國一○○年度審簡字第八○號妨害自由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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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