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0年度,56號
TPDM,100,審訴,56,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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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庭安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卓庭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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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