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1年度,54號
TYDV,91,全聲,54,200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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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戊○○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相 對 人 庚○○
        己○○
        丁○○
        甲○○
        張名泉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二六五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張昨非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死亡,聲請人聲明應由其繼承人即 配偶甲○○、長男丁○○、次男張名泉、三男丙○○、長女乙○○承受訴訟,並 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四三五號判決影節本一件,復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判決網路資料,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八十六年度全八字第一四六七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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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