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九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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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九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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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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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高美設計社 │桃園市信用合作社莊│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伍仟零陸拾壹元 │I0000000│ │
│ │ │敬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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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高美設計社 │桃園市信用合作社莊│九十年一月十日 │柒仟陸佰叁拾玖元│I0000000│ │
│ │ │敬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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