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崔英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滿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9,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90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