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選字,99年度,24號
TCDV,99,選,24,20111028,2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魏莉芸
被   告 劉採圓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採圓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選舉區第一屆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選人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 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舉委員 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 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 訴,觀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即明。經查,本件民國99年11月27日臺中市第 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之選舉,經開票結果,被告經臺中市 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公告當選為99年臺中市第一屆霧 峰區萬豐里里長。是原告以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 款之情事,遂於9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被告當選無效之訴 ,有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及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印在 卷可稽。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程序上自屬合法 ,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登記2號候選人,前 係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因選情競爭激烈,其配偶即訴 外人莊清安、其樁腳即萬豐村第9鄰鄰長訴外人周素容、萬 豐村村民訴外人梁陳綿、訴外人黃奇挺等人,為求被告順利 勝選,分別為下述賄選犯行:
1.於99年11月初某日傍晚,梁陳綿至訴外人莊湯寶珠位於臺中 縣霧峰鄉○○村○○鄰○○路228巷34號之住處,向莊湯寶珠 表示莊湯寶珠家裹有2票,而交付新臺幣(下同)4,0 00元 之買票賄款予莊湯寶珠(該戶有3位具有投票權,惟莊清安 、梁陳綿誤認僅有2位具有投票權),並表示該4,0 00元行 賄之金錢,係莊清安所支付,而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要 求莊湯寶珠支持被告及訴外人江勝雄當選臺中市霧峰區萬豐



里里長及臺中市議員,莊湯寶珠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於收 受賄款後,並允諾支持之意。嗣莊湯寶珠親耳見聞莊清安表 示該賄款係莊清安所給予,但莊清安擔心莊湯寶珠不會投票 予被告等人,莊湯寶珠心生不滿,而將賄款退回予梁陳綿。 2.於99年11月6日上午,周素容至訴外人林雅鳳位於臺中縣霧 峰鄉○○村○○鄰○○路146巷59弄17號之住處,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共交付3,000元予林雅鳳(該戶有3位具有投票權 ),要求林雅鳳及其家人支持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被 告,而林雅鳳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周素容所交付之 賄款3,000元,並允諾支持之意。
3.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周素容至訴外人何美玉位於臺中縣 霧峰鄉○○村○○鄰○○路146巷59弄13號之住處,適逢何美 玉在住處外洗東西,周素容即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共交 付6,000元予何美玉(該戶有3位具有投票權),要求何美玉 及其家人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 江勝雄,而何美玉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予以允諾,收下周 素容所交付之賄款6,000元,並允諾支持之意。 4.於99年11月初某日,周素容至訴外人吳濟各李秀絨夫妻倆 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l46巷59弄2號住處,表 示欲給予買票賄款,要求吳濟各李秀絨支持萬豐里里長候 選人即被告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惟吳濟各表示被告 係鄰居,無需給錢等語,故周素容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 共交付6,000元予吳濟各(該戶有6位具有投票權),要求吳 濟各、李秀絨及其家人共同支持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順 利當選,而吳濟各李秀絨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予以允諾 ,收下周素容所交付之賄款6,000元,並允諾支持之意。 5.於99年11月初某日下午,黃奇挺見訴外人謝錫坤剛好開計程 車回其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31號之住處,即 邀請謝錫坤黃奇挺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21 號之住處,並以每票2,000元之代價,共交付10,00 0元予謝 錫坤(該戶有5位具有投票權)。謝錫坤明知黃奇挺係支持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亦基於投票收賄之 犯意,收下黃奇挺所交付之賄款10,000元。(二)被告之配偶莊清安、樁腳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因前 開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業經原告於99年12月21 日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 100號、第101號、第130號提起公訴,此有該起訴書附卷可 稽。又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選舉,於99年11月27 日投票開票後,被告得票數為1,026票(得票率為51.9%) ,與未當選之同選區里長候選人即訴外人林麗真之得票數



951票(得票率為48.1%),僅差距75票,此有臺中市選委 會公告99年12月3日中市選一字第0992350672臺中市第一屆 里長選舉霧峰區當選人名單、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霧峰區 各里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附卷可稽。從而,與 被告具有親密、信任關係之配偶莊清安及其樁腳周素容等人 ,均因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嫌,而經提起公訴。另開票結 果,被告與未當選之候選人僅差距75票,差距並不大,顯見 被告之當選有違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核先敘 明。
(三)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 0l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 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觀諸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而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罷法第128條本文亦有明定。經查 :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 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規定甚明。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具有一定 之訴訟法上目的、意義,課求主張利己事實之當事人應為舉 證活動。而舉證責任係當事人就一定事實之證明所應盡之行 為責任,乃兼具訴訟法屬性,非僅針對真偽不明情形明示處 理原則而已。
2.於有紛爭而進行訴訟程式之情形,不同於訴訟外之客觀實體 法秩序。在訴訟程式上,構成要件事實係處於開放而不確定 之狀態,如難期待由主張權利之人證明其存在,在真偽不明 時即不適用法規,無異擬制該事實不存在,將造成實體權利 之空洞化。易言之,舉證責任隱藏之危險分配,倘不符合實 質之公平正義,則該訴訟程式結構即不符合法治國家公正程 式之要求,將使實體法之公平正義無從實現。因此,舉證責 任不能僅從實體法規範之形式分配,尚須考量難以舉證而事 實不明時危險分配之實質正義結果,並兼顧當事人於訴訟上 就證據提出之可能、難易程度、程式平等原則、誠信原則等 ,從訴訟法之角度,對於實體法規範於制定時難能或未充分 顧慮之舉證責任,為適當之調整。
3.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 要求,苟候選人以不正之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與純潔,已不 具備民主法治制度代議士之基本要求,顯難允其擔任民意代 表。且代議士制度之下,每一票均為等價,代表特定之民意



而有其存在之價值,縱未當選之人,其所獲選票數量表徵之 民意,亦足以表達各種不同之意見。因之,如以交付賄賂、 不正利益等方式,與有投票權之人約定為一定之投票行為或 不為一定之行為,顯已剝奪或影響人民自由表達政治上意見 之權利,而破壞民主制度之真諦。兼以選舉法益對民主、政 權更替、政風良善、公務官箴及公務廉潔無酬影響,至深且 鉅。是以,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乎國家之施政、法律之 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之權益至深,妨 害投票之公正、公平及純潔,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敗 壞選風,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是故,當選無效之訴之立法 意旨,即在於避免不公平選舉而設,俾能促進、維護公平、 公正之選舉制度,而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
4.據此,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雖以當選人為行為主 體,然當選人若欲進行賄選,幾乎不可能親自為之,為避免 賄選查察,必然假借其工作人員或親朋好友之手。是如當選 人之至親或其重要樁腳有符合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情事,應考量賄選之查察不易,當選人如指使其工作人員 或親友進行賄選,蒐證上極為困難。如嚴格限制需舉證至候 選人本人親自行賄,或親自指使其工作人員行賄,勢將形成 大量無法舉證之行賄黑數,無異漠視候選人假至親之手行賄 而不管,對選舉制度之公平、公正及民主政治,更造成莫大 傷害。職是之故,倘當選人之至親或重要樁腳確有選罷法第 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事,應由當選人就其無參與之事實 ,負舉證或說明之責任,始符公平,並能確保選罷法第120 條第1項第3款立法意旨之實現。
5.甚且,候選人登記競選後,多設立競選總部,組織助選團隊 ,積極助選,發動文宣廣告。是觀諸選舉行為,候選人之競 選活動絕非一人所得完成,須由整體競選團隊群策群力,榮 辱成敗共享,當選絕非候選人一人之榮耀,而係整體競選團 隊之努力。因此,在刑事犯罪,基於嚴格證據主義,非候選 人之買票犯罪行為,除非檢察官舉證證明候選人確有參與犯 罪行為,當然不得處罰候選人。但在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競 選團隊之行為,因選舉結果歸屬於候選人,故競選團隊之違 法行為,民事責任應與候選人密切相關。況當選人當選前, 享受其競選工作人員為其服勞務,而受有利益,自應對該工 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該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 而不論該競選工作人員為競選人服勞務,係屬有償、無償或 是否受領任何形式之薪資或報酬。據此,無論候選人之競選 工作組織如何龐大,致候選人未直接親自僱用、選任、監督 其工作人員,然只要該工作人員係當選人認可之工作人員或



工作組織、團隊所選任、容任其為當選人從事競選工作,則 該工作人員即屬當選人直接或間接認可為其服勞務之人,且 該工作人員之行為,即為當選人之機關或手足之延伸,而屬 當選人自己之行為。如當選人或其競選工作組織對其工作人 員,未設任何選任、監督機制,或未設足夠之選任、監督機 制,而任由其所屬工作人員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 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 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以遂其使候選人當選 之目的,並造成選舉公平性之損害,實與當選人於擔任候選 人時自己親自所為,並無二致,自應由當選人為其工作人員 負責。
6.尤以,現今選戰動員投入之人力物力甚為龐大,各候選人為 統籌選戰之進行,無不為此目的成立競選團隊,團隊之重要 幹部在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目標下,與各候選人形成緊密之 共同體。而單由候選人獨立參與、規劃全局之狀況要屬少數 。從而,候選人就其輔選幹部或助選員或親友,如對選民行 賄,要求投票予該候選人,除有相反之證據證明係其自行決 意賄選外,即應認係經候選人事先授意決策而為之。以故, 衡諸當選人有無參與賄選行為證據提出之可能、難易程度、 程式平等原則、誠信原則等,責由當選人就其未參與賄選行 為,足以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範難能或未充分顧 慮之舉證責任,為適當之調整,而符公平。否則,要求當選 無效訴訟之原告,須就當選人就其授意或參與賄選行為,負 舉證之責,無異將因訴訟程式運作,而使選罷法第120條第1 項第3款規範功能空洞化,自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 之顯失公平情形。
7.本件被告與莊清安係夫妻,縱莊清安未掛名被告競選團隊之 輔選幹部或助選人員,仍係被告最親密、最值信任之人。況 莊清安除係被告之配偶外,並曾擔任萬豐村村長,而被告亦 連任萬豐村村長,渠等多次參選村長選舉,衡情被告與莊清 安均係選舉沙場老將,斷無不知賄選被查獲之嚴重後果,非 但面臨刑事重罪,更可能足致被告當選無效。據此,身為被 告最親密、又最值信任之配偶莊清安為達被告當選之目的, 而以不正之手段賄選,倘謂被告全然不知,而未同意,實屬 異於常情。況且,被告之配偶莊清安出面邀同萬豐村村民梁 陳綿共同為被告賄選,經梁陳綿同意後,乃基於共同賄選之 犯意聯絡,而推由梁陳綿向選民莊湯寶珠賄選。又周素容係 霧峰鄉萬豐村之第19鄰鄰長,係被告擔任萬豐村村長時所派 任,渠等具有長期合作之夥伴關係,依所查之賄選事證,周 素容為被告行賄之對象均係所屬19鄰之選民;而被告亦坦承



莊清安、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均會協助其助選、拜票, 莊清安、周素容梁陳綿亦坦承有為被告助選、拜票,顯屬 有系統、有計畫之賄選買票行為。
8.況查,於競選活動中競選團隊所採之競選方式、手段,對選 情影響甚大,尤以賄選除需投入資金與人力外,更使參與賄 選之人,身陷被判罪處刑之危險,影響層面既深且廣。被告 身為候選人,亦為選舉結果受益人,實難置身事外。且被告 參與競爭激烈之系爭選舉,自應與其關係最為密切之配偶莊 清安、樁腳周素容等人共商選戰策略。如被告不願賄選,自 當全力阻止,莊清安、周素容等人應不敢擅作主張。 9.準此,本件固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莊清安、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有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然被告與莊清 安間之最親密、最值信任關係,及與周素容梁陳綿、黃奇 挺等人具有長期合作之夥伴關係,應認其有知悉並參與情事 。
(四)綜合上述,本件既認被告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之行為,原告爰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 出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99年11月27日舉行之臺中市第一 屆里長選舉之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公告當選人劉採圓之當選無 效。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認刑事被告莊清安、周素容等人涉犯行賄等罪,無非以 吳濟各李秀絨林雅鳳何美玉等人之指述為據,惟查: 1.就吳濟各李秀絨夫婦供述部分:吳濟各指行賄當時「僅有 伊一人在場」(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 月29 日檢訊筆錄第3頁,即中檢99年度選偵字第130號卷第22頁反 面、25頁),惟李秀絨則堅稱「伊亦在場見聞」(99年11月 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月26日檢訊筆錄第3頁,即上開 選偵卷第16、20頁反面);又吳濟各指行賄係於99年11月間 某日之「上午」(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月 29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24頁反面、25頁), 惟李秀絨則稱係在99年11月間某日之「晚上7 時」(99年11 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月26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 開選偵卷第16、20頁反面);又吳濟各指行賄之6,000元係 要求選給「江勝雄議員候選人」(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 2頁、99年11月29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22、24 頁反面),惟李秀絨則稱該6, 000元係被要求選給「江勝雄 議員候選人及劉採圓里長候選人」(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 第2頁、99年l1月26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16、 20頁反面);又吳濟各指於行賄前後刑事被告周素容「都有



」跟伊請託拜票要求支持江勝雄劉採圓並有偕同江勝雄女 婿來跟每一戶拜票(99年11 月29日檢訊筆錄第3頁,即上開 選偵卷第25頁),惟李秀絨則稱「並無」(99年11月26日檢 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20頁反面)。則綜上所指, 其二人之供述不符,互相矛盾,自應全數排斥,而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實則,就吳濟各李秀絨夫婦為不利之指述,應 係渠等於選前跟另名里長候選人林麗真方面,早年即為係林 麗真陣營之支持者,曾同屬某議員候選人陣營之競選人員( 該員即係江勝雄之競選對手),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係存 在,而刑事被告周素容於99年1l月30日於市調站偵訊時即予 指明。
2.就何美玉供述部分:何美玉就被告犯罪之供述不符事實,蓋 其指述之犯罪時間為99年11月間之某日上午,其適在住處外 洗東西時,惟周素容平日尚有工作,萬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 務,豈又能偶然與何美玉面見並交付賄賂?又即便是其他時 間,是否恰與周素容得予面見之時間相符,以卷內事證而言 ,亦乏憑據支持,顯其所述,尚難遽行採信。
3.就林雅鳳供述部分:林雅鳳就被告犯罪之供述不符事實,蓋 其指述之犯罪時間為99年11月6日之上午,但周素容於該日 尚有工作,萬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又能與林雅鳳面見 並交付賄賂?又周素容即便於選前有至林雅鳳住處發送相關 之選舉公報,但其時,是否有所謂之「交付賄賂」乙節,亦 呈現周素容林雅鳳各執一詞之情形,則在卷內事證尚乏其 他積極證據補強,顯其所述,尚難遽行採信。再者,林雅鳳 於選前即跟另名里長候選人林麗真方面有生意上之往來,時 常運送西點、麵包等貨品至該陣營,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 係存在。又以林雅鳳於事後之99年11月25日晚間,曾至被告 住處陳稱所為不利周素容及被告之偵查中供述,內容並非真 實,表明本無意為此,選前並偕同拜票以明其志,故其證述 ,證明力堪虞,當難採用。
4.就黃奇挺及謝鍚坤供述部分:按於偵查中黃奇挺自始即稱所 謂之「賄款」乃自掏腰包所為,概與被告配偶莊清安無關, 而卷內亦無相關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夫妻有唆使、參與黃奇挺 等節,故此節確屬黃奇挺之個人行為,豈能教被告在法無特 別限制情形下,無條件地承擔幾近「連坐」之保證責任?又 黃奇挺於刑事程序時,或有稱該筆款項係其供給謝錫坤飲酒 用餐之用,核此情事,亦不違一般之社會交際應酬範圍,故 其前後供述不同,當難遽信。
5.就梁陳綿及莊湯寶珠供述部分:按依莊清安於偵查中供述, 因梁陳綿平日獨居於霧峰區○○路228巷25號,見其年老獨



居,故莊清安與祥和志工隊其他成員,平日即有以募款所得 或物資濟助之,故梁陳錦容將前述行為與「行賄買票」乙節 混為一談,致生誤會。加以梁陳錦不識字,對於內容龐雜之 偵查筆錄記載內容,得否如一般人確知是否符合其真意,此 亦值推敲。至於莊湯寶珠,事後亦有選民聽聞其自稱有取得 競選對手之賄款乙事,顯有「見風轉舵」之嫌,則其不利之 供述,當有偏頗之虞,自難遽信。況且,依其所述,係因與 莊清安有怨懟始退回所謂之「賄款」云云,核其間之轉折, 亦難為無利害關係之認定,故謂其證言偏頗,並無不合。(二)被告並無「行賄」之情事,故原告亦未就被告提起公訴,從 而被告個人部分,並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此特先敘明。雖原告指相關人員(即莊清安、周素容、黃奇 挺等人)均屬被告選舉團隊成員,認應由被告就「未參與行 賄」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負起舉證 責任云云,惟以原告係手握公權力資源之人,得有監聽、拘 提、聲請羈押等手段,以保全證據,但既然偵辦迄今,仍無 被告涉案之證據,倘貿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 而將舉證責任「倒置」予被告,不啻限制被告不得聘請親友 助選或使被告就助選人員涉外之一切法律責任亦應「連坐」 而為保證,此節當屬法律所無之限制,自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但書規定所指之「顯失公平」情形,故原告所謂舉證 責任倒置乙節,並不可採。
(三)實則,原告所指刑事被告等人之「犯罪時間」,俱無被告在 場,此節,即得推論被告平日即忙於競選事務,四處向選民 懇求賜票,豈能「參與」之情。至於渠等,被告固有頗多接 觸之時機,惟被告並未要求或指導渠等對外如何拜票之細節 ,故就此等「無參與」之「消極」事實,本即應由原告舉證 ,較合事理,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係99年11月27日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之候選 人,經開票結果,被告經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為99年 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
(二)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未逾法定期間。(三)莊清安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即被告之配偶,協助被 告參選於99年11月27日所舉辦之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霧峰 區萬豐里第一屆里長選舉,為被告助選拉票之際,亦一同替 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江勝雄拉票;梁陳綿則為上 開選舉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並為被告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 雄助選拉票。周素容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即被告所



派任第19鄰鄰長,支持並為被告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助選 拉票。黃奇挺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之村民,支持並為被 告助選拉票。
(四)於99年11月間,梁陳綿交付4,000元予莊湯寶珠,請託投票 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經莊湯寶珠收受。(五)於99年11月初,黃奇挺在其住處將現金10,000元交予其對面 鄰居謝錫坤,請託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經謝錫坤收受。(六)證據資料引用刑事偵審卷證資料。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賄選事實是否可採?該等賄選行為是否事先經被 告之授意,亦或被告是否知悉或參與?於系爭選舉中,被告 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而有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配偶莊清安、樁腳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 等人上開賄選行為,業經起訴在案,被告與配偶莊清安間之 最親密、最值信任關係,及與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 具有長期合作之夥伴關係,應認其有知悉並參與情事,被告 上開所為,自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賄選行為, 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 無效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茲就上開爭點 論述如下。
(二)原告主張之賄選事實是否可採?
1.關於莊清安、梁陳綿賄選部分:
(1)經查:證人梁陳綿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莊湯寶珠江勝雄? )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 莊湯寶珠是伊鄰居,伊曾看過江勝雄,但不認識。(是否 知道劉採圓江勝雄要參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 員選舉?)知道。(對於莊湯寶珠供稱,你於99年11月間 有給她4000元,並告訴她這是莊清安給的,要她支持劉採 圓與江勝雄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員之供述內 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有此事。(可否描述莊清安 跟你行賄買票的經過?)約於10幾天前某日中午,莊清安 到伊家,並拿2000元給伊,他說其中的1000元是要給伊作 為幫忙拉票的錢,另外1000元是要伊投給13號市議員候選 人江勝雄。(你收到莊清安給的2000元後如何回應?)伊 說好。(莊清安有無說他替江勝雄買票的1000元是誰給的 ?)伊沒有問他。(你平時有無替劉採圓拉票助選?)有 ,晚上都會陪她去。(後來江勝雄是否拿了4000元,要你



交給莊湯寶珠,並請莊湯寶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 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幾天後的中午,莊清安 到伊家找伊,拿了4000元給伊,要伊拿給莊湯寶珠,並要 莊湯寶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 人江勝雄。(你有無問莊清安,為何不自己拿錢給莊湯寶 珠?)伊沒有問,或許他怕被人看到。(你何時將這4000 元交給莊湯寶珠?)當天傍晚伊就拿4000元給她,伊說是 莊清安要交給她,並要她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 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對於莊湯寶珠供稱,她拿了 你所交付的買票錢後,聽到莊清安跟你講話,表示這錢是 他出的,但莊清安擔心她不會將票投給劉採圓江勝雄, 所以她很生氣,就將這4000元退還給你之供述內容有何意 見?)伊給莊湯寶珠錢後,約隔了幾天,莊湯寶珠來找伊 ,她說擔心如果收了莊清安的錢,結果劉採圓江勝雄沒 有當選,她會不好意思,會讓人覺得她沒有投票給劉採圓江勝雄,伊說劉採圓做的不錯,投給她就好,後來莊湯 寶珠將錢放在伊家桌上就走了。(莊湯寶珠所退還給你的 4000元,你有無還給莊清安?)有,隔2天後,莊清安去 伊家,伊就拿了4000元給他,並說這是莊湯寶珠的錢,莊 清安沒說什麼就收下了,後來莊清安就走了。(為何莊清 安跟你會拿4000元給莊湯寶珠?)因為她家有2票。(莊 清安除了拿4000元給你交付給莊湯寶珠外,是否還有拿其 他錢給你,要你轉交給其他選民?)沒有。(是否願意繳 回你所收受的不法所得?)願意,但莊清安說給伊的1000 元是伊幫忙助選的工錢,這部分的錢是伊的所得,不用返 還,另外莊清安替江勝雄買票的1000元,伊願意繳回等語 (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45至46頁)。 (2)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江勝雄?)均認 識,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她先生,梁陳 綿是伊鄰居,伊不認識江勝雄,但知道他要參選本屆大臺 中市議員選舉。(是否知道劉採圓本次要參選萬豐里里長 ?)知道。(劉採園、莊清安、江勝雄有無來跟你拜票, 希望你們支持劉採圓參選里長及江勝雄參選市議員?)都 有。(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是否有拿錢給你,希望你 支持他們參選里長或市議員?)99年11月中旬某日傍晚5 、6時許,梁陳綿到伊家,叫伊到她家,她以為這次里長 及市議員選舉伊家有2個投票權人,所以拿了4000元給伊 ,要伊支持莊清安的太太劉採圓參選本屆里長。另外梁陳 綿好像有跟伊提到,也要伊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



依你上開所述,這4000元中的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里長候 選人劉採圓,另外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 雄?)是。(所以梁陳綿是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來跟你們 買票?)是。(梁陳綿有無說這4000元是誰給的?)她說 是莊清安拿給他的,因為莊清安找不到伊。(梁陳綿除了 拿錢給你外,還有拿給何人?)伊不知道。(莊清安有無 去你們家拜過票?)有,梁陳綿拿錢給伊後約4、5天的傍 晚,伊在住處附近聽到莊清安跟梁陳綿說,他們不相信伊 會將票投給劉採圓,伊聽到後很不高興,就將錢退給梁陳 綿。(你於調查站供稱,莊清安告訴你,1票2000元都是 他出的,你要替他配票,是否有這件事?)他說每票他給 了2000元,他給了4000元,他並跟伊說,對伊沒有信心, 怕伊將票投給其他候選人,伊聽到後很不高興。(你將錢 退給梁陳綿時,莊清安有無看到?)沒有,當天晚上伊將 錢退給梁陳綿。(梁陳綿有無問你為何要將錢退還給她? )伊說莊清安既然對伊沒信心,伊就將錢退還給他。(莊 清安有無另外向梁陳綿買票?)伊不知道。(你退錢給梁 陳綿,莊清安有無再跟你拜票?)有,昨晚他有來,但伊 沒有打開門,並要他們跳過伊。(當你收到梁陳綿所給的 錢時,是否知道這是買票的錢?)知道。(所以你知道梁 陳綿給你這4000元,是希望你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 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是,但伊後來將錢退還了等語(見 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57至58頁)。 (3)證人莊湯寶珠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戶籍設於何處?)以前是在臺中市○○區○○路22 8巷6號,這個房子去年年底賣掉後伊遷到台中市○○區○ ○路228巷34號。(本次臺中市市長、里長、議員選舉, 你家中有幾人有投票權?)伊自己、大兒子和第3個兒子 ,3人有投票權。(在99年11月23日,你在調查局、偵訊 所為陳述是否真實?)實在。(99年11月中,梁陳綿是否 有到你家拿4000元給你?)梁陳綿到伊家窗戶叫伊,要伊 去她家,伊到她家,她拿4000元給伊。(梁陳綿拿4000元 給你時,有無交代你,選舉要支持誰?)她說錢是莊清安 出的,4000元買2票,因為她不知道伊大兒子戶籍設在伊 那裡,伊說不要拿錢,梁陳綿說不要緊,這是人家要給伊 的,本來是在梁陳綿的客廳說話,後來梁陳綿叫伊進去裡 面說話,伊回答伊家有3票,拿4000元是2票,那伊要配1 票給新的候選人。(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她說你家有 2個人有投票權,梁陳綿有無說1000元里長要支持劉採圓 、1000元議員要支持江勝雄?)伊沒有聽清楚,梁陳綿



伊說2票4000元,伊回答說伊家有3票,要配1票等語,並 具結證稱:(後來4000元,你收下後有無再還給梁陳綿? )有。(為何你要還給梁陳綿4000元?)因為莊清安在伊 家附近賣菜的地方,跟梁陳綿說他向伊買票,但不相信伊 ,梁陳綿回答說伊會配票,伊剛好要出門買醬油,聽到他 們的對話,他們說的很大聲,伊就很難過,伊不需要拿錢 還被人家這樣說,等第3個兒子回來,伊就告訴第3個兒子 ,要把錢還回去給莊清安,伊兒子說把錢還給梁陳綿就好 了。後來當天晚上6點多的時候,伊就拿錢去梁陳綿家裡 ,把錢還給梁陳綿本人。(你本身和莊清安有無恩怨?) 沒有。(莊吉雄是否是你小叔?)是的。(莊吉雄有無替 林麗真向你買票?)沒有。(莊吉雄有無替林麗真拉票? )伊不知道等語,且具結證稱:(你是否認識在庭證人葉 富田?)認識,他是隔壁鄰居。(你去調查站、地檢署接 受詢問後,葉富田有無去找過你?)沒有。(葉富田有無 告訴你,選舉是一時的,做人是一輩子的,不能亂講話? )沒有。(你有無罵過葉富田?)沒有。是伊被通知要詢 問之前,莊清安向伊拜票時,葉富田在旁邊,伊告訴葉富 田說,莊清安不信任伊的票,這是伊還沒有被調查之前講 的話等語,及具結證稱:(你和梁陳綿之前是否有糾紛、 恩怨?)沒有。(你說梁陳綿有拿錢給你,當時除了你和 梁陳綿之外,還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你剛才說你 本來是在梁陳綿家客廳,後來她叫你進去裡面,是進去哪 裡?)是進去廚房。(你說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是4張1 000元嗎?)是,是4張1000元。(你說你是因為後來聽到 梁陳綿和莊清安的對話生氣,所以才把錢還給梁陳綿,這 是在拿錢後多久的事情?)詳細時間伊忘記了,不是隔天 ,大約有隔10天。(你是把錢拿去梁陳綿家裡還給他嗎? )是的。(當時有何人在場?)只有伊和梁陳綿在場。( 你拿錢給梁陳綿時,你如何跟梁陳綿說?)伊跟梁陳綿說 「錢還你,因為莊清安不信任我的票」。(你剛才說葉富 田是你的鄰居?)是的,兩家距離沒有很遠,大概離2、3 間房子。(你有無在葉富田家附近和別人聊天過?)沒有 。(你有無在葉富田家附近向別人說,有人拿錢向你買票 的事?)沒有,伊連自己的兒子就都不敢說了。(你是否 知道收受賄款也是犯罪?)知道,所以伊兒子問的時候伊 也不敢說。(為何你知道賣票是犯罪?)看電視、聽別人 說就知道了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50頁背 面至第54頁背面)。
(4)觀諸上開證人梁陳綿證述內容,已詳述其於99年11月中旬



收受莊清安所交付現金2000元,且當時莊清安告知以該筆 款項其中1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 持候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至其餘現金1000元則係做為幫忙 助選之工錢,之後相隔數日被告莊清安再交付現金4000元 ,且表示須將該筆款項轉交證人莊湯寶珠,並要求證人莊 湯寶珠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 、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其隨即將該筆 款項4000元轉交予證人莊湯寶珠,並告知該筆款項來自莊 清安,同時向證人莊湯寶珠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 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 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後經過數日,證人莊湯寶珠至其 住處退還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後來其將前揭賄款現金40 00元交還莊清安等情,核與上開證人莊湯寶珠先後於偵訊 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內容均提及其曾收受梁陳綿所交 付現金4000元,且當時梁陳綿告知該筆款項來自莊清安, 並同時向其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 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 雄,之後經過數日,其因不滿在住處附近親自見聞莊清安 與梁陳綿談話過程提及前揭4000元係莊清安所交付,但擔 心其不會投票給被告劉採圓等人,而將前揭賄款現金4000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