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51號
TCDV,99,訴,651,201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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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德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
年度訴字第6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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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