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896號
TCDV,99,訴,1896,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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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張鴻君
      張鴻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珠
原   告 張璈
      張鴻奎
      張鴻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林美榮
被   告 林阿絨
      洪金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間尚有應待釐清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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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