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陳學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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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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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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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8NA0000000-0 │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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