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904號
TCDV,100,除,904,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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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振金泰平面研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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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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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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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晟暘模具企業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100年6月11日│10,118元 │FYA0000000 │ │
│ │限公司呂順榮 │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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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金泰平面研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