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原 告 林義豐
送達代收人 李守偉
被 告 吳清溪
送達代收人 黃惠凌
被 告 唐文中
劉亞欣
郭思偉
吳永豪
上1人
送達代收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吳清溪、唐文中、劉亞欣、郭思偉、吳 永豪等5人發支付命令【民國(下同)100年度司促字第28745 號】,惟被告5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500元,經本院於100年10月5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395號 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90,59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 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