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21號
TCDV,100,重訴,321,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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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原   告 廖登基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王維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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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