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 告 廖登基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王維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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