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16號
TCDV,100,重訴,216,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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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殿玠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被   告 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麟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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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