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50號
TCDV,100,訴,2650,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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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   告 瑞聯天地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正中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自有
  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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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