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03號
TCDV,100,訴,2603,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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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03號
原   告 賴明伯
被   告 羅思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747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98 3元,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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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