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87號
TCDV,100,訴,2587,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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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顏賢女
被   告 蔡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 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9日送 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 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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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