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世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間
因100年度訴字第2158號確認區分所有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