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43號
TCDV,100,訴,1243,201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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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3號
上訴人 張素綢
即被告 張華芳
張嘉霖
張信治
張翠娟
張椀名
張紫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貞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710元(計算式:
105.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316,710),應徵裁判費
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
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
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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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