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20號
TCDV,100,訴,1120,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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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0號
原   告 盧坤金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鄭合泉
      鄭合淞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合興
被   告 鄭永彥
兼訴訟代理 鄭永隆

被   告 廖賴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裕良
複代理人  廖裕仁
被   告 鄭合宏
      鄭合文
      鄭合明
      廖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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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