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56號
TCDV,100,親,56,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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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56號
原   告 管英琇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管井等提起否認子女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
  項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補正
  原告及被告管井張陣管晨舒管翊茹管在勇之最新戶
  籍謄本(含全部記事欄)。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規定「否認子女之訴,
  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
  子女為共同被告。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定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上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即原告如以子女身分起訴,僅以法律上推定之父親為被告即
  為已足。乃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以管井張陣、管
  晨舒、管翊茹管在勇等五人為共同被告,惟未於起訴狀敘
  明原告與被告五人間之關係,請補正原告與被告等五人間之
  關係,再依前開法律規定以適格之人為被告,並提出DNA
  血緣鑑定報告(原告起訴狀記載「在台中榮總驗過DNA)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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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