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邑得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萬9497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2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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