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呂懿容
被 告 立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7,400元(即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57號11樓之7及之8房屋之課稅及免
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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