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張孋惠即台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
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
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
(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
究意見參照)。本件台雷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總額即構成破
產財團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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