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暘正迫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晏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6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2,
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8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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