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洪詩佩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65,983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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