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陳耿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蓉
被 告 麻園頭福德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麻園頭福德祠管理委員會間因履行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臺中市○區○○
○段74之2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依該土地謄本記載
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請求被告移轉之面積,計算出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