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447號
TCDV,100,補,1447,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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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陳耿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蓉
被   告 麻園頭福德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麻園頭福德祠管理委員會間因履行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臺中市○區○○
○段74之2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依該土地謄本記載
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請求被告移轉之面積,計算出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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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