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446號
TCDV,100,補,1446,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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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陳東川
上原告與被告傅世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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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