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薛忠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邦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