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林麗雅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鐵銘、劉淑貞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8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8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