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陳錦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囿泰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