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弘學
上原告與被告蔡凱惠即永和益商行間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27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按每月扣薪款5,000元乘以移轉命令
有效期間未給付之月份計49期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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