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鉅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壽生
相 對 人 鄭秀玉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鉅強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鄭秀玉。聲請費用由鉅強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 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為同法 第1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公司原任清算人溫壽生因故辭 任,經聲請人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30日召開股東會 ,決議選任相對人為聲請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並提出股東 會議事錄、繼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相對人之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170號 呈報清算人、98年度聲字第8號延展清算完結案卷,核與前 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公司雖請求法院解除 該公司前任清算人溫壽生之出境限制,惟此與本案聲請變更 清算人事由無相干涉,非本案所裁酌之範圍,附此敘明。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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