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790號
TCDV,100,婚,790,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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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90號
原 告 廖鴻興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杜迷妮在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杜迷妮之身分及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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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