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90號原 告 廖鴻興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被告杜迷妮在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二、被告杜迷妮之身分及戶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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