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273號
TCDV,100,司養聲,273,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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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賀安德即Ander.
      卓莉娜即Lena .
共同代理人 丁文惠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梁維心
法定代理人 梁秀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瑞典國法院許可本件收養或本件收養符合瑞典國收養法規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證明文件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
  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係外文資料,並應檢具中文譯本。
二、瑞典社會福利局收養認可證明書(Consent signed by Birg
  itta Kjellin)、瑞典社會福利委員會收養認可會議紀錄(
  Minutes of meeting)、收養人推薦信(Reference letter
  )、收養人家庭訪視報告補充資料(Supplement to home-st
  udy report)、收養人人口登記摘錄資料(Extract of the
  population register)、結婚證明書(Marriage certifica
  te)、收養人護照、瑞典政府授權收養機構CAA-A證明書(
  Certificate on authorization for CAA-A)、瑞典收養法
  令(Act(1971:796)on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Concerning Adoption)之中文譯本。
三、被收養人及其生母梁秀媛之戶籍謄本。
四、被收養人或其生母如有委任游佳雯為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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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