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賀安德即Ander.
卓莉娜即Lena .
共同代理人 丁文惠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梁維心
法定代理人 梁秀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瑞典國法院許可本件收養或本件收養符合瑞典國收養法規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證明文件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
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係外文資料,並應檢具中文譯本。
二、瑞典社會福利局收養認可證明書(Consent signed by Birg
itta Kjellin)、瑞典社會福利委員會收養認可會議紀錄(
Minutes of meeting)、收養人推薦信(Reference letter
)、收養人家庭訪視報告補充資料(Supplement to home-st
udy report)、收養人人口登記摘錄資料(Extract of the
population register)、結婚證明書(Marriage certifica
te)、收養人護照、瑞典政府授權收養機構CAA-A證明書(
Certificate on authorization for CAA-A)、瑞典收養法
令(Act(1971:796)on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Concerning Adoption)之中文譯本。
三、被收養人及其生母梁秀媛之戶籍謄本。
四、被收養人或其生母如有委任游佳雯為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