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柯榮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0年7月19日經授中字第
100322807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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