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全欣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徽娟
相 對 人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 度建字第77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此經 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68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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