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元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元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請求票據號碼CH485579、CH485591、CH430328之利
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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