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455號
TCDV,100,司票,4455,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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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元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元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請求票據號碼CH485579、CH485591、CH430328之利
  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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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