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401號
TCDV,100,司票,4401,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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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401號
聲 請 人 鮑其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保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王炳輝為本件債務人或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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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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