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356號聲 請 人 亮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貞怡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健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㈡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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