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77號
TCDV,100,司拍,477,201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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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陳王金鶴
相 對 人 崑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乙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崑霖實業有限公司(即債務人)、 債務人廖名谷於民國96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 同)29,500,000元,約定一期遲延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並以相對人崑霖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因債務陸續減少,雙方於99年 11月2日、100年1月12日及100年3月24 日分別辦理抵押權變 更登記,將上開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由2950萬元,減為12 00萬元,再減為1050萬元,又再減為350 萬元,並分次減少 擔保物,計尚有350 萬元未償還。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各一件、金錢借貸契約書、支票取回單及本票、公 司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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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所 有 │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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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權 人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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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雅區 ○○○段│ │ 30 │田│145.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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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雅區 ○○○段│ │ 30-1 │田│143.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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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大雅區 ○○○段│ │ 30-2 │建│206.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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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大雅區 ○○○段│ │ 30-29 │田│ 16.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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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 │大雅區 ○○○段│ │ 30-30 │建│ 74.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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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中 │大雅區 ○○○段│ │ 30-37 │建│249.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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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中 │大雅區 ○○○段│ │ 30-38 │田│135.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 │限公司 │ │
├─┼───┼────┼───┼───┼──────┼─┼─────┼─────┼────┤
│8│臺中 │大雅區 ○○○段│ │ 31-7 │田│ 25.00 │崑霖實業有│ 全部 │
│ │ │ │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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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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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雅區○○段 │主要用途:住商用│1層: 309.64│ │ │
│ │214 │30-2、30-30、 │建材:鋼筋混凝土│地下層: │ │ 全部 │
│ │ │30-37 │造、鋼架造 │ 188.83│ │ │
│1│ ├───────┤層數:1層 │合計:498.47│ │ │
│ │ │大雅區○○路 │ │ │ │ │
│ │ │3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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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崑霖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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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崑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