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33號
TCDV,100,司拍,433,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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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陳佳明
相 對 人 陳冠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閔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8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月9日至134年8月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閔鴻
嗣全部抵押物於100年3月29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冠銓。而 債務人黃閔鴻於94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 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8月17日, 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5月17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868, 97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債務人及 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陳冠銓雖為抵 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陳冠銓及債務人黃閔鴻分別於100年10月3日及100年 10月14日具狀陳報:㈠渠等無法確定該被擔保債權(即原所 有權人黃閔鴻與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書」)是否存在,否認之,故依 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66號、7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判 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之舉證分配原則,聲請人華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就該被擔保債權確實存在負舉證 之責,如聲請人無法舉證,則請鈞院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 聲請。㈡債務人黃閔鴻分別於100年7月26日及100年9月14日 仍透過銀行轉帳繳納20,000元及10,000元,此有銀行存摺可 資為證,聲請人卻未扣除上開金額,竟以100年5月17日為起 算點計算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其計算之金額實屬有誤。㈢債 務人黃閔鴻遵期繳納款項期間長達5年9個月(即94年8月17日 起至100年5月17日止),所繳納之本息至少已有690,000元, 而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計算方式或計算表,亦未詳列債務人 已繳納之金額為憑證來說明上開債權額本金2,873,580元如 何計算,是債務人黃閔鴻否認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本金仍有2,873,580元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 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 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 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 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 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 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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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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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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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西屯區 │ 中義 │ │ 100-1 │建│ 134 │ 1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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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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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中市西屯區中│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55.67 │平台:5.46│ 全部 │
│ │1194│義段100-1地號 │樓房第一層 │騎樓:13.23 │ │ │
│ │ ├───────┤ │合計:68.90 │ │ │
│ │ │台中市西屯區漢│ │ │ │ │
│ │ │口路2段27巷11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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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中義段1202建號88.6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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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