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88號
債 權 人 徐鵬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厚宇、鄭義懷、賴銘楷、蘇升鴻、邱
巖晴、陳怡心、杜禮俊、陳清軒、紀雲誌、陳昌宏、陳柏劦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若是,應具狀更
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