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741號
TCDV,100,司促,40741,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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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741號
債 權 人 蔡拋在即環球商行



5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建華即福祿飲食店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黃建華即福祿飲食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聲請狀如有誤載,並具狀更正之。。
㈡請求標的之債務人為何人(事實及理由中之債務人與請求
之標的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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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