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638號
TCDV,100,司促,40638,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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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6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寶墨陳天嵐陳英伶陳貞惠、陳
姬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被繼承人陳炳林之除戶謄本。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戶謄(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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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