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634號
TCDV,100,司促,39634,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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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蔡坤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沁怡林鄧麗珍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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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