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592號
TCDV,100,司促,39592,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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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92號
債 權 人 啟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奉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5日經授中字第
0983522104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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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益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