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幾丁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蔡淑合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蔡淑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查,依請求之原因事實
所載,僅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對債權人積欠貨款,並
由蔡淑合代表公司開立支票,蔡淑合並非發票人)
㈢確認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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