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941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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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王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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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文忠、吳先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
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
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㈣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㈤確認相對人各給付金額為何?
㈥確認聲明事項是否有記載錯誤,若有,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