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840號
債 權 人 劉星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暄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因請求原因事實與狀載債務人不符)
。
㈡確認利息起迄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